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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险学系列(十九)

标准保险供给理论

郭振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

本文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71173144)的资助

---文章选自上海保险杂志

所谓标准供给理论,是指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的保险供给理论,描述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行为。本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讨论保险公司是如何产生的;第二、三部分讨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资本需求;第四部分讨论资本如何约束保险供给以及保险供给曲线:第五部分讨论保险公司的目标;第六、七部分讨论保险公司的产品线选择和分销行为;第八部分是结论。

一、保险公司的产生

()风险汇聚的好处

当个体面临风险时,如果个体风险是相互独立的,可以通过参加风险汇聚(riskpooling)安排来降低自身的风险。所谓风险汇聚安排,就是参加者共同承担所有成员的损失,更具体而言,如果每个个体的风险都是相同的,则每个参加者平分所有成员的损失。

例如,张三和李四各有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两辆车在2019年都有10%的可能被盗,但两车被盗的风险是相互独立的。那么,只要张三和李四进行风险汇聚安排(即张三、李四将平分所有损失),就能降低每个参加者的风险。具体而言,风险汇聚不改变每个人的期望损失,但会降低每个人损失的标准差,之所以可以降低标准差,是因为汇聚安排改变了每个人面对的损失分布减小了极端值(10万元损失)的出现概率。可以预见.当更多损失分布相同的汽车加聚安排时,每位车主的期望损失仍然保持变,但出现极端值(10万元损失)的概率将,一步减小,标准差继续减小,风险汇聚进步降低了每个人面临的损失风险。

当风险汇聚安排的参加者越来越多,不极限情况下,参加者无穷多时,每个参加着的损失分布的标准差将非常接近于零,这青味着每位参加者的凤险可以忽略不计,这新是大数法则的作用。

上述分析建立在风险汇聚参加者的凤险相互独立的假设之下。事实上,只要不同标的的风险不是完全正相关,风险汇聚都会起到一定的降低风险效果,而且,正相关性越弱,风险汇聚效果越明显。

(二)汇聚安排成本促成了保险公司的产生

既然风险汇聚能够降低每个参加者的凤险,那么,对于厌恶风险的人来说,他们迫切希望参与风险汇聚安排以降低甚至消除自己的风险。

但是,进行凤险汇聚安排需要成本,尤其是要进行规模很大的风险汇聚安排时。这些成本包括:1)分销成本,吸纳参加者和签订风险共担合同的协议成本;2)核保成本,评估参加者风险大小,确定其是否可以加入凤险汇聚安排的成本;3)理赔成本,出险后处理索赔事件所花费的成本,如评估银失大小、监控索赔欺诈等;4)收集成本:与后期发明的保险运作机制不同,风险汇聚安排是在风险事故发生后才向每个汇聚参加者收集其应分担损失的,这部分花费称为收集成本。

由于与凤险汇聚相关的各种事项均需要所有参加者的参与和协商,风险汇聚运作起来显然成本很大,尤其是参加者数量巨大时。简单想象一下,要把大家聚集起来开个会议,在参加者数量庞大的情况下,几乎无法找到如此大规模的会场,即便找到了,比如某个大型露天广场,大家也没法有效地协商。那是不是还需要实行代议制呢?每个小群体选举一些代表进行开会和协商,所有这些都需要花费巨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保险公司的出现,使得所有汇聚参加者仅仅面对保险公司即可,而不需要每个参加者都去面对其他所有的汇聚参加者,保险公司作为一个中介平台统一与所有参加者协商并签订协议,极大地降低了风险汇聚成本。此外,保险公司可以雇佣各种专业人员进行各个环节的专业操作,如收取保费、核保、理赔等,专业化和分工显然可以大幅提高效率,从而降低整个汇聚成本。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采取事前收费、事后理赔的方式来降低运作成本,而原始的事后收费机制往往会遇到一些未遭受损失的参加者的抵制。

正是由于保险公司可以降低风险汇聚成本,才使得风险汇聚变成了一个成本收益可行的风险管理安排,促成了风险汇聚的实现,也促成了保险公司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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